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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利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关于死刑的观点和认识
2006年公布了两个关于死刑的重要文件: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《关于死刑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(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
)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《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》(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)
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持续利好,中国人民生活稳步提高,中国社会全面进步,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上也出现了重要进步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9月21日公布了《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。该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,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,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。”该规定杜绝了以前对于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,二审法院大都进行书面审理的情形。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处罚,判处死刑绝对不能出错。而对死刑案件二审进行开庭审理,是防止错杀发生的重要程序。
2006年12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,发布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》,将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。这是我国对死刑这一最严厉刑罚的重大改革,是尊重人权,统一死刑标准,防止冤错案的关键步骤。这一重大改革表明了现阶段我国不废除死刑,但慎用死刑、逐步减少死刑的刑罚改革方向。
随着社会发展进步,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,是人类文明的进步。将一个活生生的人进行处死,这是残忍的,即使这个人罪行深重。现实中,我们也能感觉到,大量死刑的适用并不是减少严重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。
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,能维护司法程序的正义性,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性。对于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,司法机构要保证证据确凿充分,程序十分完善,适用法律准确无误。对于被告人犯有可判死刑的罪行,如果证据不够充分,或者程序上存在较大瑕疵,就应该根据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而不执行死刑;对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有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,也应该不立即执行死刑。但这种最终裁决,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掌握,才能更好地让公众信服。
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,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死刑案件复核期间,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。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,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,并制作笔录附卷。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附卷。通过这些方式,律师可以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意见。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案件时应当对律师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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